父亲带着孩子去钓鱼场钓鱼,其间只顾着与朋友聊天喝酒,5岁的儿子独自在外玩耍时不幸掉入池塘溺亡。法院认为孩子的父亲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,应对儿子的溺亡负主要责任。
暑假将至,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发布1例因家长疏忽导致孩子伤亡的案件。法官表示,照看好孩子是父母的义务,虽然有些判决未言明父母需承担的责任,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昨日,陈某带着年仅5岁的儿子小森(化名)到位于东城的一家钓鱼场钓鱼。其间,陈某与朋友聊天喝酒,小森独自在外玩耍,不幸掉入池塘溺亡。
陈某认为,钓鱼场的经营者袁某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,主张涉事钓鱼场负有50%的责任,向袁某索赔41万余元。袁某则认为是家长疏于监管导致了这起悲剧。
法院认为:小森死亡时年仅5岁,属于未成年人。当时原告陈某私自与他人聊天喝酒,未能陪护在孩子左右,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,应负主要责任。
作为涉案渔场的承包方,对该渔场负有管理职责。从查明的事实看,该钓鱼场已用铁网围蔽,并标示有警示标语,设置有警示标志。但从渔场设置多个钓鱼卡位、事发时有人在渔场钓鱼的事实分析,可认定该渔场系开放式的供他人使用的场所。
同时,该渔场并无设有专人看护,事发时也未能及时施救。因此,被告安全防护的疏漏也是引发该案事故的原因之一。被告钓鱼场对小森的死亡承担15%的责任,判令袁某赔偿10万余元。